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各行各业和千家万户,关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大局。为落实国家扩内需、促消费各项政策部署,切实回应群众关切,广东省制定《广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健全全链条消费维权机制,着力打通制约群众“能消费、敢消费、愿消费”的制度堵点。
据介绍,《条例》针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以及食品经营、旅游经营、教育培训、电信服务等重点领域,作出专门规定,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消费痛点。
一是加强未成年人消费保护。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履行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义务。经营者不得刊登、播放、张贴或者散发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和广告。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的特点,设置未成年人模式,在使用时段、时长、功能和内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合理限制未成年人在使用其服务中的单次消费数额、单日累计消费数额,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不符的付费服务,并以醒目、便捷的方式为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提供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网络游戏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消费者使用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注册和认证,并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二是加强老年人消费保护。第十五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与其健康状况相适应的产品和服务,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年龄限制。经营者通过上门推销、会议营销、集中授课、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免费检查、免费体验等方式向老年人推销保健产品或者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产品的,不得虚构或者夸大产品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老年人有权自收到产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情形除外。零售、餐饮、商场、公园等老年人高频消费场所应当支持现金和银行卡支付。鼓励智能化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结合老年人使用需求提升适老化技术水平,便利老年人进行购物、订餐、家政、生活缴费等日常消费。

老人保健体验馆藏身居民楼上。
三是规范预付款经营。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预付款监管和退还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在零售、住宿、餐饮、健身、出行、理发、美容、培训、养老、旅游、家政、养生、托育等生活消费领域,经营者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义务,并为消费者提供快速、便捷的查询预付款余额、交易记录等信息的渠道。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或者符合交易习惯的合理期限内退还未消费的相应预付款。以预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过电话、短信、即时通讯等方式告知消费者。本省推动建立预付款资金存管制度,探索推行预付款资金第三方存管服务模式,为预付款资金存储、消费、使用提供保障。第六十条还设置了相应罚则。这些规定为破解预付式消费“跑路”难题提供了制度方案。
四是规范重点领域经营行为。《条例》还对餐饮服务、客运经营、驾驶培训、旅游经营、公用服务、网络服务、随机销售、票务服务、装修服务、非学历教育培训、电信服务、加工修理、二手汽车交易、中介服务、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等十七个重点领域作出专门规定。例如,第十九条规定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配送服务或者委托第三方提供配送服务的,应当采取措施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并保证封口开启后无法复原和便于消费者辨识,并在第六十二条设置了相应罚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旅游经营者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不得以消费者未购买商品或者未接受服务为由,降低后续服务标准或者拒绝提供约定服务;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提供营业性文娱、体育活动的演出票、门票等票务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并设定合理的梯次退票收费标准以及规则,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不得对演出内容和票务销售情况进行虚假宣传。这些规定回应了人民群众关注的食品安全、旅游乱象、退票难等热点问题。
据悉,《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采写:南方+、南方农村报记者 方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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